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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Chamber of Commerce
商会章程
合肥市诸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合肥市诸暨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诸暨籍人士在合肥的工商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乡情为纽带,以商会为桥梁,广泛联络在肥诸暨籍企业家,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互帮互助,共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合肥和诸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瑶海区工商联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宝业东城广场写字楼1号楼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构建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开展诸暨与合肥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活动;开展会员在合肥创业的经验交流,增强会员之间的精诚合作与互利发展;实现会员在杭经商与创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会员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素质,促进会员企业合法经营;
(五)创办本会网站、建立和组织其它交流距道和平台,为会员在肥经商与创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六)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与本会或会员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合肥市诸暨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的诸暨籍人士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诸暨企业在合肥市投资成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会业务工作相关的工商界和社会知名人士、经济、法律、金融等专业工作者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列席人士可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并由一家以上会员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要求缴纳会费
(四)发给本会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会员证,终止其会籍。
(二)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收回本会会员证,终止其会籍:
1、会员1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
2、会员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
(三)以下情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1、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造成损害,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拒不执行本会决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和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收缴标准和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情形可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出;
(二)二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出;
(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首届常务理事会人选由商会筹备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和协商后形成建议名单,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主席一名。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列席商会会议,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监督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商会各机构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脱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会长、副会长相对其他在肥的诸暨籍工商人士,具有较大的商业成就或较高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或健康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会长职责的,可临时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会长如因工作或健康等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能履行会长职责的,应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会议出席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推选一位常务副会长接替会长职务,在剩余期限内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现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在银行开设账户,收缴的会费必须进入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费管理由会长总负责,常务副会长(或一名副会长)分管。所有开支必须经常务副会长(或分管财务的一名副会长)审核,会长审签同意后,方可报销。每季度向会长办公会议通报经费开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作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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